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苏庆堂。
被执行人黄志强。
被执行人李丽宝。
申请执行人苏庆堂与被执行人黄志强、李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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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被执行人李丽宝在中国银行椰树门支行账户(账号:26751XXXXX)内的存款50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