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债初字第698号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
委托代理人崔春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符尹,公司职员。
被告孙莉。
被告康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莉、康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春香
审判员 唐 明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蒙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