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
被执行人朱明明。
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朱明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新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查封预售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明明名下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建设路XX号1栋A1单元A1-601和2号楼商铺XXX房产【预售许可证号:儋建房售字第(16)号;合同编号:GXXX、SHS-005】;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蒙 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宣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