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大与陆来宽与谢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李儒大与陆来宽与谢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3-2号
申请执行人谢南健。
被执行人李儒大。
被执行人陆来宽。
申请执行人谢南健与被执行人李儒大、陆来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2)美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儒大、陆来宽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203-1执行裁定书续封了被执行人李儒大、陆来宽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XX号牡丹花园X幢XXX房。现续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儒大、陆来宽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XX号牡丹花园X幢XXX房。
二、上述房产续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琦

2015-04-11 19:52: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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