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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晴与钟文与周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
龙华
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债初字第413-1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原告周健与被告钟文、张晴,第三人陈敏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龙债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
(2014)龙债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顺数第7行“本案受理费2900元”更正为“本案受理费5800元”。
审 判 长 张为群
审 判 员 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明茜
2015-04-11 19:52: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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