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辉与柯惠蕴与林明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陈光辉与柯惠蕴与林明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41-2号
申请执行人林明良。
被执行人陈光辉。
被执行人柯惠蕴。
申请执行人林明良与被执行人陈光辉、柯惠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龙民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辉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银达大厦XXX房、(2013)龙民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辉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城西乡仁里村金东花园XXX房。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光辉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银达大厦XXX房(房产证号:HK128XXXXX号)。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光辉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城西乡仁里村金东花园XXX房(房产证号:HK016XXXXX号)。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颂

2015-04-11 19:52: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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