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66号
原告:章丽红。
被告:吴学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丽红与被告吴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丽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学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丽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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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章丽红撤回对被告吴学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章丽红负担。
审判员 朱 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戴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