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定全与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陈定全与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248号
原告陈定全,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工业园区兴国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1803-2。
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
原告陈定全诉被告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内动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定全的委托代理人涂长江、被告上内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定全诉称:原告系被告上内动力厂的职工。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共计8200元,并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款明细表。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不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8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内动力厂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拖欠工资金额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上内动力厂的职工。2014年11月30日,经原告陈定全与被告上内动力厂共同确认,形成了《上内动力公司欠职工工资欠款明细表》,并载明:欠陈定全2014年9月、10月工资共计8200元。
上述事实,有《上内动力公司欠职工工资欠款明细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定全为被告上内动力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其劳务费。故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所拖欠的劳务费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定全劳务费8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庹昌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兵

2015-03-23 21:44: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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