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军与被告张闫伟、王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原告李明军与被告张闫伟、王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642号
原告李明军,又名李名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闫伟,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新霞,女,汉族,成年。
原告李明军与被告张闫伟、王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日,被告张闫伟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用款期限20天。到期后,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还款,但二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闫伟向其借款10万元。2、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明二被告于1999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离婚。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
认证意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闫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明军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至6月20号借款人:张闫伟41900319740204351x2014年6月1号”。该款至今未还。另查,二被告于1999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张闫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因上述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条中载明“期至6月20号”,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闫伟、王新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军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史芳芳

2015-03-26 16:49: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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