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587号
原告史家忠,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海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小贤,女,成年,汉族。
被告杨贵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家忠与被告李海军、王小贤、杨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家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芳芳